父宅继承权“过期”了?7兄妹陷遗产大战岳阳楼区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
2025-09-20 16:22:5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迅 | 作者: | 点击量:1513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杨青)父母相继去世后,三兄弟私下分割遗产房屋,四姐妹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相应份额。近日,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继承纠纷案件,判决7个子女或其代位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权。

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夫妇共育有7个子女,包括3个儿子张某甲、张某乙、张某丙,4个女儿张某丁、张某戊、张某己、张某庚。1988年,二人修建一栋两层房屋,建筑占地75.33平方米。

2001年,儿子张某丙与父亲张某相继去世,房屋由母亲李某继续居住,其间各继承人均未主张分割张某的遗产份额。2010年李某去世后,在社区居委会见证下,张某甲、张某乙、张某丙之妻汪某及两名女婿签订协议,约定将父母遗留的6.9米宽房屋由张某甲、张某乙和汪某继承,每户分得2.3米宽,张某乙自愿将其份额作价5万元转卖给张某丙的两名女婿。四姐妹未获通知参与协议签订。

2015年,相关当事人商议重建房屋,汪某一家将原房拆除后重建5层,张某甲又加盖两层。2017年,张某戊、张某庚得知房屋被私自分割且可能征收,向张某甲、汪某主张权利未果。2019年,重建房屋被整体征收,张某甲与张某丙两家获得补偿款,未分给四姐妹,各方矛盾加剧。

此后,张某丁、张某甲、张某己相继离世。

因案涉房屋已被征收,无法进行价值鉴定。审理中,法院调取当地认证中心2010—2011年间出具的3份《价格鉴定结论书》,显示相近地段房屋评估价格在1980元~3200元/平方米不等。

法院认为,关于诉讼时效,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。被继承人张某、李某分别于2001年、2010年去世,继承自其时发生。被告虽辩称张某去世已超20年,诉讼时效已过,但法院指出,张某去世后房屋由李某居住,各继承人未主张分割,原告权益未受实际损害。2010年李某去世后,张某甲、张某乙、汪某自行分产,未通知原告,侵权事实此时发生。至房屋被改建或重建时,原告方应当知晓权利受损。2017年原告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,故本案未超时效。

法院认定遗产系张某、李某共有的整栋房屋,应由子女共同继承。张某甲、张某乙、汪某等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分割、改建房屋,对房屋价值不能确定存在过错。因房屋已被征拆,参考2010年相近房屋均价,核定遗产价值为382375元。

适格继承人方面,法院认定张某乙、张某戊、张某庚作为子女享有继承权;张某丁2017年去世,其份额由子女继承;张某己之女可在其母应继份额内继承;张某甲子女同样可继承其父份额;张某丙先于被继承人去世,其子女可代位继承。张某丁之夫刘某、被告汪某、张某甲之妻彭某均称尽赡养义务但未举证,法院认定其与子女作为一个份额参与继承。张某乙表示放弃继承权,但其已于2010年获5万元,放弃仅限于超出部分。

最终,法院判决遗产房屋分7份继承,张某乙已获5万元,剩余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。因补偿款已由汪某、彭某实际取得,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向张某戊、张某庚、张某己之女马某、张某丁的子女分别偿付55396元。

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现已生效。

责编:李迅

一审:艾京昆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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